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02民初276号
原告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晨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8元,减半收取计10344元,由邯郸市隆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岩岗
书记员 韩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