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6民初2114号 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因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润锦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福建省尤溪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