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3298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远安县花林寺镇险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9693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武汉宝业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520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骏**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