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滨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何一中。
被告:***。
被告:浙江金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工业城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一中与被告***、浙江金盾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一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一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