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欧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杭州欧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金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欧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盾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欧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