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88弄25号。
法定代表人:姜忠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冰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小型汽车两台。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锦
审 判 员 魏兆卓
审 判 员 马 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胜雷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