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180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琪。
被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忠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伯金。
申请人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80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2,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122,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健






书 记 员


周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