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1184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静,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琼,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纬五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姜忠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伊 然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陈思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雨欣
书记员 郭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