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03民初791号
原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88弄25号。
法定代表人:姜忠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柒拾玖万贰仟捌佰贰拾柒元整(小写:79282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自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2日,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就大港府邸小区单元门采购及安装工程,双方于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会方室签订建设工程采购、安装合同。合同内容为:大港府邸小区1#-12#楼入户门133樘,包括入户门的制作、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工程保养等全部工作内容,为交钥匙工程;采购周期为45日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周期20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总款数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壹万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小写:24147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承包方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但是被告却未依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相关工程款,自合同履行过程中,2015年4月3日,被告给付工程款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五千零捌拾捌元整(小写:695088元)、2019年2月25日,被告给付工程款大写人民币玖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926800元),尚欠工程款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贰仟捌佰贰拾柒元整(小写:792827元)。另该小区已于2015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查,本案原被告虽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大港府邸小区入户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协议,但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大港府邸小区入户门合同补充协议一》中第八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双方已对本案纠纷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崇
人民陪审员  王春凤
人民陪审员  陈立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