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076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被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纬五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姜忠爽。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庆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书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