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陈满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太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
法定代表人:陈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太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安市太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