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302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申请人于1996年10月从四平市x公司转入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名助理工程师,一直从事建筑监理工作,直至2001年12月因岗位缺少,没能再继续工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定原告与被告1996年10月至200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0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1996年10月至2001年12月期间与被告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0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