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吉2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龙井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质效,由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21)延仲字第124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