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2401民初57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省延吉市河南街河水委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里***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长白西路1876-2。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以下简称***边分公司)、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略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方略公司延边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边分公司、方略公司立即返还剩余集资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25日至集资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边分公司协助办理吉XXXXXX号尼桑天籁轿车车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边分公司、方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5日,***边分公司为了周转经营资金,以入股款的名义向公司职工进行集资,***集资了10万元,***边分公司出具了收条。2016年5月份,***调到上海安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当时***要求***边分公司返还集资款,***边分公司没有资金为由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台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为吉XXXXXX)作价抵顶集资款5万元并承诺负责过户,剩余5万元集资款短期内给予返还。2017年9月份,***边分公司在***给***边分公司在龙井市经济开发区承揽了一项监理工程时返还了集资款1万元,并让***出具给***边分公司的收条上书写收到6万元,说包括顶账车款5万元,等于已返还集资款6万元。之后,***多次要求***边分公司返还剩余集资款4万元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边分公司至今未返还剩余集资款4万元,也未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综上,方略公司为***边分公司的总公司,因此***边分公司、方略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诉至法院。
***边分公司辩称:集资属实,期间返还集资款1万元;以车辆抵顶集资款5万元不属实,没有抵顶集资款的事实。***为工程师,在***边分公司工作时公司给***配车使用的,而不是顶账。***于2016年调离工作时,***边分公司要求***返还车辆,但***至今未返还;应返还的剩余集资款为9万元,而不是4万元。
方略公司辩称,集资属实,期间返还集资款1万元;以车辆抵顶集资款5万元不属实,没有抵顶集资款的事实。***为工程师,在***边分公司工作时公司给***配车使用的,而不是顶账。***于2016年调离工作时,***边分公司要求***返还车辆,但***至今未返还;应返还的剩余集资款为9万元,而不是4万元。另外,***于2016年5月份离职,同时将其使用的***边分公司的车辆开走自用,车辆是从延吉市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以15万元的价格抵顶过来的,因此要求***返还车辆并按日100元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计付赔偿金15.6万元,2020年9月28日以后的赔偿金继续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车辆价值暂定为4万元。
***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吉XXXXXX号轿车,支付占用车辆不当使用期间的使用费15.6万元(暂计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每日按100元的标准计算,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使用费继续计算至返还之日止),反诉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离开***边分公司时将其作为公司员工为拓展业务而使用的吉XXXXXX号尼桑天籁轿车同时开走自用,该车辆系延吉市铁南供热有限公司于2013年以15万元的价格顶账给***边分公司的。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知要求***将车辆交汇公司,但***以***边分公司欠付集资款为由拒不交还车辆。为维护***边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反诉至法院。
***辩称:***边分公司反诉***不当使用车辆为由,要求返还车辆,并支付不当使用车辆的赔偿款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离开***边分公司时向公司负责人***要求返还集资款10万元,当时***提议将吉XXXXXX号轿车作价抵顶集资款5万元并负责过户,另5万元近期内返还,***表示同意后开走了案涉车辆。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对案涉车辆进行车辆年检时,***边分公司负责人***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协助其办理车辆年检。2017年10月份,***给***边分公司在龙井市经济开发区承揽一项监理工程时,***边分公司返还了集资款1万元,并在6万元的收条上签字,包括车辆抵顶5万元,等于已返还集资款6万元。另外,***从2016年5月份开始至今为止支付了汽车维修费用、强制保险费用、年检费用等各种费用。起诉之前,***多次向***边分公司负责人***提出返还剩余集资款4万元及轿车过户事宜,但***没有理会,还说如果起诉***边分公司就主张轿车使用费。综上,***没有不当使用轿车,反诉请求也不成立,依法驳回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4年开始,***在***边分公司的工作,***作为工程师主要从事监理工作。2014年12月25日,***向***边分公司交纳入股款10万元。在工作期间,***使用了***边分公司的吉XXXXXX号尼桑天籁轿车。2016年5月份,***调离***边分公司时开走了使用的吉XXXXXX号尼桑天籁轿车。2017年10月,***边分公司返还给***集资款1万元。***调离方略分公司后一直使用吉XXXXXX号尼桑天籁轿车期间,投保了2017年至2021年度的车辆强制险和车辆年检,支出了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一、关于返还集资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的问题。***边分公司和方略公司承认应返还的集资款9万元,4万元属于集资款的一部分,因此***主张返还集资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集资款4万元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要求支付4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只支持自***提出诉讼权利之日起计付利息,即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计算。二、关于以案涉车辆抵顶集资款5万元和不当占有案涉车辆而侵权的问题。是否以案涉车辆抵顶集资款?***主张***边分公司每年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况下办理了自2017年至2021年度的车辆强制保险和车辆年检,是否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虽然***未举证证明,但是在案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方略分公司名下的情况下,没有***边分公司的协助,***不可能办理车辆强制保险和车辆年检,不排除以案涉车辆抵顶集资款的可能性,但是否以案涉车辆抵顶集资款,是否抵顶的集资款为5万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主张***边分公司协助办理吉XXXXXX号尼桑天籁轿车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此推理,***边分公司主张***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构成侵权,从而要求***返还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边分公司主张***支付使用费15.6万元(每日10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每日以100元的标准计算使用费也没有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方略分公司和方略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的合同相对方为***边分公司,***边分公司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由***边分公司承担责任,方略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必要,但若***边分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方略公司作为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返还原告***集资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