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5财保27号
申请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地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龙井市河西街延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申请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明大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银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