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431号
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梨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梨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