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3462号
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阿吉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新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朝鲜族,住**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阿吉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原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仁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员 赵 仁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