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6民初315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