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6民初315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