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72民初60号
原告:***,男,壮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零晨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