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委托人与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25民初62号 原告:***,男,藏族,1991年2月13日生,***人。 原告委托人:***、男、藏族、1981年10月生,系原告***亲兄弟,***人。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6号。(以下简称被告1)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生,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系驾驶员。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太平保险人伤理赔员:***,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26层12601-12608室。(以下简称被告3)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7.75元,减半收取918.87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