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4民初11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8日,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4日,住山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14272XXXX9********。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11。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园XX路XX号XX园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