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3)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116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陕西省汉阴县,系***的妻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明,江西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铅铅,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利 书 记 员 程 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