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116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陕西省汉阴县,系***的妻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明,江西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铅铅,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利
书 记 员 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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