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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1324民初13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政府,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1454.84元及逾期利息(以181454.8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告中标由被告招标的泗洪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太平镇工程。双方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泗洪县2016年度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合同-太平镇》,工程由原告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竣工审计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421454.84元。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81454.84元未付。综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政府辩称,案涉工程是由原告施工的,并且审计结束。对于已付款数额因乡镇合并等原因,目前认可原告陈述的相关数据。如后期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数据不符的,双方另行处理。原告应向被告先开具工程款发票,被告才能履行付款责任。关于利息方面,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也应从原告起诉之日或者是审计结算时间2024年1月17日之后开始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原泗洪县太平镇人民政府签订《泗洪县2016年度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太平镇)施工合同》,约定泗洪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太平镇工程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发包人支付至审计总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2017年8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月17日,工程经审计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421454.84元。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81454.84元未付。原泗洪县太平镇现已并入泗洪县界集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泗洪县2016年度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太平镇)施工合同》、泗洪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太平镇结算审核的报告、工程施工结算书、《泗洪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太平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在2019年8月3日前付清余款,其未付清,应自2019年8月4日起开始计付利息。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1454.84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4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某某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录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窗体顶端 附录二:督促履行告知书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通过与承办法官沟通履行相关义务,或将相关履行款项汇款至法院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