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03民初1678号 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新疆阿拉尔市胜利大道**威尼斯商业步行街**。 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期间扣除审限30天)。原告启迪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迪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0元,减半收取计8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