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03民初1678号
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新疆阿拉尔市胜利大道**威尼斯商业步行街**。
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期间扣除审限30天)。原告启迪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迪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0元,减半收取计8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