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老宋建筑设备租赁站、阿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789号
原告:阿拉尔市老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新苑名居3号楼3单元701室。
经营者:宋大碧,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团科克库勒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灵卫,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原告阿拉尔市老宋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老宋建筑设备租赁站在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老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