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拉尔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697834813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胜利大道988号威尼斯商业步行街3-201号。

法定代表人:厉溪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2827916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第一师十团科克库勒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灵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强,男,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

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0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敏

审 判 员  王 绯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凡亮

书 记 员  夏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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