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697834813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胜利大道988号威尼斯商业步行街3-201号。
法定代表人:厉溪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92827916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第一师十团科克库勒镇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灵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强,男,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
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0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上诉人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敏
审 判 员 王 绯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凡亮
书 记 员 夏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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