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执4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老村西北组织机构代码7535248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国际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25036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构代码X132417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05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