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3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12月11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生,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129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鲁03民终4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及执行费合计607474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本院已查封相应的已抵押的房地产,现本院正在进行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待评估前准备工作充分后,再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5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