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303民初5411号
原告:***,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空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真空泵厂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418,366.9元(自2014年9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3日),共计948,366.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险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20%;于2015年8月17日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20%;于2016年11月19日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20%,2016年12月20日前归还;于2016年11月21日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20%;于2017年7月10日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20%;于2019年12月26日借款15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15%,以上共计借款本金53万元。此后被告仅偿还利息10,720元,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418,366.9元(暂计至2021年6月3日)。
被告真空泵厂辩称,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现在经营困难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真空泵厂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3万元,自各笔借款发生之时至2021年6月3日共产生利息429,086.9元(以各笔借款为基数,前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0%,自借款发生之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期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6月3日),在此期间被告真空泵厂共偿还利息10,720元。另查明,2016年2月6日,被告真空泵厂向原告***交付面额为39,960元的承兑汇票并由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真空泵厂向原告***借款共计53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的利息418,366.9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后续利息则应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真空泵厂主张还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偿还过借款39,960元,但双方在2021年4月8日的对账明细中仅确认被告曾支付利息10,720元而未体现该笔款项,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418,366.9元及后续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4元,减半收取计6,6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22.55元,共计13,064.55元,由被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