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3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9号。
被执行人: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29号。
被执行人:***,女,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4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60747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