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3执恢4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祥瑞花园45号楼1单元1101号。
被执行人: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29号。
被执行人:***,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银领国际3号楼东单元1701号。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银领国际3号楼东单元1701号。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银领国际3号楼东单元1701号。
本院在执行***与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303执42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