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3065号
原告:***,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流井区龙汇到南街319号瑞和盛景19栋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