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天府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天府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贡市万盛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宇,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天府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仁和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蓝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英,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万盛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南湖俊景”7栋负一层商铺2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建,四川省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崇炎,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天府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贡市万盛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4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品强
审 判 员 谢邑钦
审 判 员 黄观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敏迪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