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天府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自某某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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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2执1275号
申请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龙汇南街319号瑞和盛景06栋1-3-4号。

法定代表人:蓝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凌霄,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税松,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民和县川垣新区住建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学斌,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青0222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该撤销申请在卷佐证。

本院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撤销该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222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