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康洁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24民初2193号 原告:邯郸市康洁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城西工业区成峰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716号国贸中心19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康洁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康洁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康洁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