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34民初3509号
原告:武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魏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武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武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5.00元,减半收取计6587.50元,由武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