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香梨大道。
法定代表人:况守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签订地和约定的交货地点都在库尔勒市,即合同履行地为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亦享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选择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才 仁 杰
审判员 阿 勒 腾
审判员 马 建 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卡迪尔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