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刚,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党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新广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92919元(不含执行费93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该企业于2016年开始一直处于被托管状态。受当前疫情影响,托管方企业处在亏损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新2324执67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24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友康

审  判  员   钱 江

审  判  员   张传永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陆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