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3680号
原告:新疆中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迎春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芬,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紫金大厦B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中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1.4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9206.43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中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金志诚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华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