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五家渠大禹工程降水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6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1栋8层A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五家渠大禹工程降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八区长安西街6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新疆林岚松石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阳光恒昌万象天地商务公园1-2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新疆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金科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家渠大禹工程降水有限公司、新疆林岚松石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新疆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