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635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风云,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乌鲁木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萍,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启程岩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