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3321号
原告:四川维嘉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中心村44号。
法定代表人:冉士皋,四川维嘉丽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金科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徐莉,新疆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1栋8层A808号。
法定代表人:冷非霏,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成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友好东路西八巷59号。
法定代表人:*开明,新疆成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四川维嘉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启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成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维嘉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维嘉丽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维嘉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毛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