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057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九层19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代 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