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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055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九层1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