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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5862号 原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九层1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第三人:**,男,1979年7月 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 策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