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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132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九层19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代 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玉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