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132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九层19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流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代 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玉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