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某某、内蒙古泽铧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1855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性,1989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海拉尔东路人和小区××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内蒙古泽铧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48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77BQH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泽铧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泽铧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内蒙古泽铧地质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申请执行人支付11万元,下剩款119014.5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57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802执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