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厚德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2049号
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