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304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甘泉县。
被告: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OW48WD1J。
法定代表人:蒋泽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陕西省一八五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和通讯方式,穷尽了各种送达手段,都无法向被告***实现有效送达。上述情况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放弃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又不能提供***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3.48元,减半收取2351.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