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苏某某与陕西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7827号 原告:苏某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任某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24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